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; a; O' ^- i# R u柔弱女子竟敢不配合强-奸致国家的公务员【请不要乱说话,词语被禁止】折断身亡 被判构成过失致死罪。& i! y. X, k: V* j/ d$ C, ]. {
河南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女青年宋丽因为太漂亮,在被QJ时,不主动配合QJ,导致QJ者生殖器官折断,因失血过多而身亡。昨日洛阳市XX区法院审结此案,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,缓刑3年,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.8万元。0 l: J" i6 p" b, _ H
新闻说,宋丽加完夜班后,单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,被刚吃过宵夜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,江某按住宋丽的嘴将她拖到树林深处实施QJ,宋丽在被QJ的过程中没有配合江某,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,在明知李某喝酒有醉意的情况下,也不及时打120求救,导致江某失血过多而死亡。
! Y; e: K r2 s v& o& ~7 b1 Z/ W法院的判决是李某喝了酒和QJ时【请不要乱说话,词语被禁止】折断以及失血死亡而对宋丽作出上述判决的。
, U6 Q! ?9 Q$ L w公诉机关认为,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,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,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& \$ H, z: F& r& w
这个故意伤害罪?到底谁伤害谁?明摆着宋丽被QJ就是被伤害嘛。如果QJ宋丽的江某QJ成功,【请不要乱说话,词语被禁止】也没有折断,又该怎么个判决?
$ Q8 n6 y0 u! v再说了,宋丽怎么会“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”?如果宋丽能给他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的话,只能这样领会:宋丽自己被QJ是自愿的,并且明知道QJ她的人江某喝了酒。这样的情况下,江某发生【请不要乱说话,词语被禁止】折断乃至出血乃至死亡,给宋丽判刑和赔偿是没有什么可质疑的了,这叫诱奸。
`2 U0 b4 q3 U% Y) O8 |3 T没有看到法律规定喝了酒的男人违法而不用承担责任的条款。喝酒QJ女人照样应该负法律责任。在QJ案件发生的过程中,因为受到威胁,女方基本上都是弱势的一方。即使反抗往往也无法遏制QJ者的暴力行为,最后在惊恐和疼苦中而被QJ或者被杀死。0 g4 b- O" y* X$ H
说宋丽明知江某喝酒有醉意,宋丽怎么会知道他喝了一口酒还是一瓶酒?
0 j7 j& L j2 O, r$ f8 W说宋丽没有及时打120求救,导致QJ犯失血死亡。这个逻辑有点荒唐。一个弱女子在夜晚遭到QJ,本来就惊恐万状,一有机会恨不得插翅飞走。她哪里会知道江某折断了【请不要乱说话,词语被禁止】,会出血会死亡?难道折腾一番之后,宋丽要检查一下江某的【请不要乱说话,词语被禁止】?, P7 K0 A' b) j3 Y1 S% Z' ^
宋丽被QJ本身如惊弓之鸟,惊恐万状,还要给折断【请不要乱说话,词语被禁止】的男子拨打120,如果来个换位思考,你能这样做吗?
6 g1 E8 ~5 V* z7 N1 d9 a7 w/ F报道说,QJ者在实施QJ之前服用了伟哥,分明是在预谋QJ。所谓的喝酒,也只能认为是借酒施奸。) Y, g* {% f% A3 a
法院认为,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QJ者江某可能造成“一日二变”的结果,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,导致江某死亡,如果宋丽在被奸后及时报案,派出所出警也能及时发现李某受伤,能及时的抢救过来,但宋丽不相信**机关,为自己的名声着想而迟迟不愿报案。宋丽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。
( v. L/ p @9 a9 I* ]1 |QJ不但无罪,而且变得有理了。被QJ的不但要判刑,而且还要有悔罪表现,才予轻判。以后女人遇上劫色,是不是应该主动配合QJ,在被QJ过程中,还要注意男人的【请不要乱说话,词语被禁止】是否折断,要是折断了还要即时拨打120,免得流血死亡,因被QJ而坐牢 .此时你如果也和小编一样感到不公平,请动动小手转发出去,这个没有任何的酬劳,我只是默默的想对手机屏幕或电脑屏幕面前的你轻轻说句:世界需要爱!!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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