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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评论] 新华时评:“加班费”理应足额兑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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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10-5 20:06:38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    新华网北京10月5日电(记者黄冠、白靖利)在多数公众享受长假旅游休闲时,大多单位和企业仍有人坚守岗位。连日来,“加班费”成了备受关注的话题。这个问题之所以广受关注,至少说明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,足额兑现加班费仍没有成为“常态”。; W! {/ @1 k& K7 d: G! [; f

) d- h/ K1 W. z+ w% `9 x; n    在我国,劳动者在休息日、法定休假日值班,依法享受高于正常工作日的工资报酬。我国劳动法规定: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;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。以这个“最长黄金周”为例,4天为休息日,4天为法定休假日,劳动者若8天全加班理应领到相当于平时20个工作日的工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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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近年来,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,政府监督和执法力度不断加大,我国加班费兑现情况正在好转。在各类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,员工的加班费能得到有效保障;然而,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效益不太好的企业,拖欠甚至不发放加班费现象依然存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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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在我国,惩治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,已有法可依。劳动合同法规定,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,并对“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”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应规定。然而在现实中,员工因加班费向有关部门提出仲裁或对簿公堂,本人要承担举证责任,而一些用人单位用工备案制度不完善,使得员工在举证“自己确实加过班”时遇到了不小的难题。; @( K# o7 @, l. A/ _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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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要杜绝“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”现象发生,关键在于监管部门制定规则、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好用工备案制度,并对加班费兑现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。在受理投诉时,应让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;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未兑现加班费现象,应严厉处罚,并将其行为纳入企业征信体制,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,进而营造良好的守法环境。& p; f4 H5 |$ F: E) u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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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在一个法治社会,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容不得半点含糊。让每一位劳动者体面工作、有尊严地劳动,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。当劳动者不再为加班费纠结、加班费不再是备受关注的话题时,我们的劳动关系才会更加和谐,社会也将更加和谐。# }9 v$ l; g0 ^8 C-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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